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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牛肉不如实申报难逃法网

进口牛肉不如实申报难逃法网

2016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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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24日,A市食品有限公司在山东黄岛检验检疫局报检一批进口冷冻去骨牛肉。工作人员现场检验检疫时发现,该批货物实际为冰鲜牛肉,与申报不符。经调查,当年7月3日,该公司与国外客户签订了一批冰鲜牛肉贸易合同,7月底向山东检验检疫局提交材料申请办理进境冰鲜牛肉检疫许可证,9月得知因黄岛口岸没有符合仓储冰鲜牛肉条件的仓储单位,未通过国家质检总局审批,而国外客户已于8月底发货,9月中旬货物到达青岛港后,听取了仓储公司提出的建议,便以“冷冻去骨牛肉”作为货物名称进行报检。黄岛局审理认定,该公司存在3个违法行为,依法对其进行合并处罚,罚款人民币42942.74元。

【案件分析】

我国建立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制度,对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实行行政许可,经审批合格后方可进境。出于尽可能降低病虫害传染风险及避免贸易商的经济损失考虑,在审批办理时间上,我国的行政法规也有具体要求:检疫审批手续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妥。

本案中,该公司7月初就与国外供货商签订了贸易合同,7月底才开始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面对检疫审批未通过、货物已到港这一现实,该公司一错再错,不是选择积极与海关和检验检疫机构等主管部门沟通寻求合理解决途径,而是使用已取得的进口冷冻牛肉的检疫许可证,以“冷冻牛肉”的名义进口“冰鲜牛肉”,进而触犯了更多的法律规定。由“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一个违法行为,扩大至“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和“报检的动物产品与实际不符”三个违法行为。

【案例启示】

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一定要知法、遵法、守法,遇到问题时,不要轻信他人说辞而以身试法,应主动向检验检疫部门了解咨询政策,寻求帮助。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 检疫审批手续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妥。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六条 第一款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

(二)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的。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行为,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张圆超)

《中国国门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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